本文選取了三個非礦項目案例分析,并不能涵蓋所有的項目狀況,希望可以帶給企業一些思考,吸取其中經驗教訓,少走彎路提升效率。
例一:某納米級碳酸鈣系列產品項目,該地經信委出具的立項文件內容表述為“同意進行納米級碳酸鈣系列產品的生產”,而該項目實際的產品方案中納米級碳酸鈣產品只占總生產規模的30%,剩下的70%為微細碳酸鈣。根據產業政策,普通級碳酸鈣屬于限制類,對于該項目生產的微細碳酸鈣是否屬于普通級碳酸鈣,需要根據產品標準由主管部門進行判定。為此,該地經信委再次出文確認其產品方案與產業政策符合,該項目方能通過環評審查。
例二:某特種炭黑項目選址于某市城市總體規劃范圍內,項目廠界與該市主要地表水的最近距離約400m。產業政策中無炭黑行業的準入要求,但通過對該項目原輔料及生產工藝的分析,該項目以煤焦油為原料,經脫水、蒸餾等工序生產工業萘、精蒽、工業洗油、改質瀝青、特種炭黑等產品,實為煤焦油深加工及炭黑項目,屬于煉焦煤化工副產品加工生產企業,適用于《焦化行業準入條件(2008年修訂)》。根據《焦化行業準入條件(2008年修訂)》規定“在城市規劃區邊界外2公里(城市居民供氣項目、現有鋼鐵生產企業廠區內配套項目除外)以內,主要河流兩岸、公路干道兩旁和其他嚴防污染的食品、藥品等企業周邊1公里以內,居民聚集區《焦化廠衛生防護距離標準》(GB11661-89)范圍內,不得建設焦化生產企業”,因此,該項目不符合《焦化行業準入條件(2008年修訂)》中規定的生產企業布局要求。
例三:某鋰電池生產項目選址于某工業園區內,占用土地類型為工業用地、商住用地和綠地,與該市城市總體規劃和園區用地規劃不符,制約該項目通過環評審查。
總的來說,制約項目通過技術審查的原因主要有六種情況:一是不符合國家相關產業政策和行業準入條件;二是不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規劃、區域或專項(園區、流域、路網等)規劃及規劃環評相關要求;三是選址、選線存在重大環境制約因素;四是不符合環境容量、總量控制要求;五是項目環評報告工程分析存在重大缺漏,編制質量差;六是公眾參與調查不符合相關要求。
前四項屬于建設項目的“硬傷”,實行“一票否決”制,因建設項目在進行環境影響評價之前,一般由相應的主管部門先行審批產業政策、選址等,故出現“硬傷”的比例不高;后兩項主要由于環境影響評價報告編制單位水平低、責任意識淡薄等原因,導致環評報告質量不合格,制約項目通過環評審查。
粉體圈·郜白
參考來源:環境工程
作者:粉體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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