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國務院印發了《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該《規定》的提出實施,將為加快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打通科技與經濟結合的通道,促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鼓勵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企業等創新主體及科技人員轉移轉化科技成果,推進經濟提質增效升級,提供強勁有力的保障。
在《規定》中,國家明確表示,鼓勵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應當建立健全技術轉移工作體系和機制,完善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的管理制度,通過轉讓、許可或者作價投資等方式,向企業或者其他組織轉移科技成果,對其持有的科技成果,以及依法以持有的科技成果作價入股確認股權和出資比例,可以自主決定轉讓、許可或者作價投資(涉及國家秘密、國家安全除外),不需審批或者備案。國家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有權通過發起人協議、投資協議或者公司章程等形式對科技成果的權屬、作價、折股數量或者出資比例等事項明確約定,明晰產權,或者通過協議定價、在技術交易市場掛牌交易、拍賣等市場化方式確定價格。此外,國家設立的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應當每年在規定的時間內,對科技成果轉化的情況,以及績效和獎懲情況,包括科技成果轉化取得收入及分配情況,對科技成果轉化人員的獎勵和報酬等向主管和有關部門進行匯報。
該《規定》指出,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的主管部門以及財政、科技等相關部門,對于職務科技成果完成人和為成果轉化作出重要貢獻的其他人員給予獎勵時,應當從技術轉讓或者許可所取得的凈收入中提取不低于50%的比例用于獎勵;對科技人員在科技成果轉化工作中開展技術開發、技術咨詢、技術服務等活動給予的獎勵,可按照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和本規定執行;對擔任領導職務的科技人員在科技成果轉化中能否獲得獎勵做了規定,明確了擔任領導職務的科技人員獲得科技成果轉化收益的形式。國家設立的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科技人員在履行崗位職責、完成本職工作的前提下,經征得單位同意,可以兼職到企業等從事科技成果轉化活動,或者離崗創業,在原則上不超過3年時間內保留人事關系,從事科技成果轉化活動。
《規定》還提出,要營造科技成果轉移轉化良好環境和氛圍,加大對科技成果轉化績效突出的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及人員的支持力度,在對單位進行績效考評時應當將科技成果轉化的情況作為評價指標之一。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應當做好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稅收試點政策向全國推廣工作,落實好現有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稅收政策,積極研究探索支持單位和個人科技成果轉化的稅收政策。國務院相關部門要按照法律規定和事業單位分類改革的相關規定,研究制定符合所管理行業、領域特點的科技成果轉化政策。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的科技成果轉化,行業主管部門要完善管理制度,激勵與規范相關科技成果轉化活動。對涉密科技成果,相關單位應當根據情況及時做好解密、降密工作。各部門、各地方要切實加強對科技成果轉化工作的組織領導,及時研究新情況、新問題,加強政策協同配合,優化政策環境,開展監測評估,及時總結推廣經驗做法,加大宣傳力度,提升科技成果轉化的質量和效率,推動我國經濟轉型升級、提質增效。
文章來源:科技部
作者:粉體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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